| 独家披露 Exclusive Disclose以法律的名义钻法律的空子
──新刑法、新罪名、深圳首例律师妨害作证罪一审宣判
日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深圳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有期徒刑二年,判处
同案被告钟国英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邝坚伪证罪有期徒刑一年。因案件牵
涉律师,并由此涉及到司法公正的深层意义,所以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其实,李明案的案情是简单的,也谈不上精彩。
案情并不复杂
1996年9月10日上午9时40分左右,湛江人邹某伙同他人在深圳南头某银行门口抢劫了18万余元现
款,得手后驾摩托车逃跑,案发当晚被抓获。讯问时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月16日,南山
区公安局对邹某执行了刑事拘留,进入预审阶段,邹某推翻原供,辩称未参与作案,1997年4月
19日,深圳市检查院提审邹春,邹某仍辩称未参与作案,并提出案发当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还在
新基德公司值班室打过电话,有宿舍管理员邝坚作证。4月29日,律师李明接受委托,5月5日李
明会见了邹某,得悉这一情节后,找到邹某的妻子钟国英,让其联系证人邝坚,钟回复说邝坚称
邹某打电话的时间是10时30分左右,李明说:“10点半就没办法了,要是9点半还有得救。”钟
国英于是请邝坚吃饭,百般请求邝坚提供伪证,最后下跪求他,邝坚在同情钟国英的前提下,作
出了邹某于案发当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在公司宿舍值班室打电话的证言,因为这一纸证言,使邹
某没有了做案时间,李明随后将资料寄给邹某,案子就这样拖近两年,其间南山区检查院多次找
邝坚取证,邝一直坚称邹某打电话的时间是9时30分,南山区检查院院长侯黎明指出,伪证问题
不突破,不仅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而且极大地损害检查机关的崇高形象。于是,南山区检查
院起诉部门与公安部门配合。1998年7月23日依法到钟国英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串供内容证
据,于是兵分两路,一方面对邹某的羁押场所进行清理,一方面传讯钟国英和邝坚。邝坚在调查
组的强大攻势面前交代了作伪证的详细经过,最后钟国英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主动交待了其指
使邝坚作伪证的犯罪事实,并称系受律师李明指使。1998年8月5日,李明主动来到南山区检查
院,交待了涉案经过。8月4日,李明被依法刑事拘留。
执法机关拍手称快
日前笔者就此案采访了南山区法院院长程科伟,程院长说,律师从业人员是一个个人收入比较高
的群体,吸引了一大批人才,但也有一些利欲熏心的人混迹其间,可以说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律师因深谙法律条文及司法程序,给办案人员设置了很多障碍,他们人面广,手面阔,是执法机
关工作人员比不了的,一旦涉及妨害司法公正,其危害是巨大的,律师行业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大
潮中属管理相对松散的社会群体,在行业队伍中更应该提倡正义、公正和廉洁。
李明案是有代表意义的,我相信律师参与伪证犯罪性质更严重的还有,可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
只不过是没有抓到证据,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按人口比例来讲,它拥有世界上最多的
律师,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正在呼唤优秀的法律顾问。
笔者前后分别采访了多位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大家对这次伪证案的突破及由此使拖延两年之久
的抢劫案审结,均表示由衷的高兴和对办案人员的赞赏,对律师参与伪证这一罪行表示了极大的
愤慨,一审判决及判决结果使这些工作人员拍手称快。
然而,不同的声音还有不少,深圳市律师维权协会曾就李明一案专门开了一次讨论会,大部分与
会者认为李明是冤枉的。
律师就是要钻法律的空子
与会部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宣判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06条,其中规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
者作伪证的,判有罪,而李明一案根本就不涉及这一条款,对李明的起诉可认为是证据不足,诉
讼不清,原因是:
1、邹某翻供是在李明接受委托之前,辩护人不可能左右当事人的供词,而应在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基础上进行辩护。
2、邝坚作出的伪证是在其与李明第一次见面之前,这份证言不可能是受李明直接指使。
3、钟国英作为同案嫌疑人,其指证李明的证言属非证人证言,且多次供述前后矛盾,不可信。
4、即使钟国英的证言可信,也不可能使李明的行为构成“指使”,作为律师有调查取证的义务,
所谓“再找一找邝坚”不应该作为“指使”同一行为。
5、而关于“9点半就没用了,10点半还有得救”这句话,充其量只能算做是暗示,意义对钟国英
有多大影响,完全视乎钟的主观意志。
6、检查机关作为诉讼主体的确有调查权,但此次检查机关即作为调查人又作为诉讼人,其取证的
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诉讼程序有问题,而不合程序的证据是不可以作为审判依据的。
更有的与会律师认为,即使李明的行为构成了“指使”,也不应该被判有罪,执法机关应该区别
开行政违法与犯罪的不同,因为对照第306条,并没有言及指使行为有罪,所以依据“无名不成
罪”这一法理,李明被判罪是荒唐的,就具体行为而言,最终导致邝坚作出伪证的行为是钟国英
的哭告和跪求,这一行为细节不可能是李明指使的,钟国英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完全是清醒的,其
导致的结果符合其本人的意愿。刑法第306条是新条款,其中的“威胁”、“引诱”(只是该两
种行为而无其它)可参照的条文是原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所以威胁、引诱行为应该是指违反被
作用人的主观意愿或使其丧失意志,所以在李明一案中,指证李明威胁、引诱根本不能成立。
与会律师更有部分借题发挥,发了不少劳骚。有中央领导讲话,说律师就是钻法律的空子,其实
这话很对,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善的,律师钻法律的空子目的就是要维护当事人
的利益,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和基本道德指向,律师钻法律的空子客观上为完善法规作出了贡
献。更有某领导说,律师就是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这种看法代表了社会上很大的部分人对律师
行为的不理解,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是针对社会个体的最符合道德规
范的行为,客观上律师是与执法机关对立的,给审判当事人设置障碍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但执
法机关的一些人不理解,认为是和他们对着干,李明这次被判重刑可以说是做了替罪羔羊,从诉
讼过程到量刑都可以明显看出带有情绪。由此众律师也一致呼吁,理解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正义
行为,不应该简单粗暴地对待这些行为,更不应死守官本位思想不放,让执法机关和律师一道维
护社会正义及社会弱小个体的权益。
李明寄望“自由心证”
最后笔者在南山看守所采访了本案当事人李明。
南山看守所在卫生绿化、设施等方面虽然是记者见过条件最好的看守所,但在办了一系列的手续
进去之后,仍有一种威严、沉重的感觉。
李明绝对想不到会在这里接受笔者的采访,可以设想如果李明此次辩护成功,他应该在另一个地
方接受采访,他有足够的资格接受我们的“追捧”。李明先是表达对前天的一帮记者的采访报道
十分不满,对接受采访的心态是想说又怕被记者们“利用”了。
李明主要讲了二个问题,一是法院指控他作伪证,明知故作,有意改动自己的笔录中的时间,把
10:30改成9:30,是不确切的。他改的是日期,把10月10日改成9月10日,而不是至关重要10:30
改成9:30。并且当时他是不知道的。第二是法庭认为他授意钟国英作伪证,有钟国英的口供。但
他认为钟在说谎,他被钟利用了,而钟是被公安机关利用。他要求二审前,要给每个人测谎。其
他的话则多是情绪上的对抗反应。问他对二审有何期望,他说本不想打二审,因为二审肯定不会
有转机,但也寄望于二审法庭能象对待钟国英一样对待他,判个缓刑。我问,钟国英是因为有家
庭困难,你有何困难。他亦说了一堆,但他说理由还不在这,而在法官的“自由心证”(注:自
由心证是西方的一种审判制度,即法官在拿不准事实后,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良心出发予以判决)。
文/蔡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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